中视传媒〔
股吧 行情〕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经2008年4月9日四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强化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
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保障审计委员
会委员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
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委员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并负责审计委员会
交办的日常事务,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相关工作;同时,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审计委
员会委员与公司管理层、外聘审计师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或受总经理委托的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可安排审计委员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
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审外聘审计机构的费用及相关支出是否合
理进行核查。经审计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同意后向董事会提议外聘
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上年度年审工作进行总
结、对有关外聘审计机构工作情况给予评价,并将讨论意见和评价结论向董事会
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每年三月结束前对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内部控
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
以披露;同时,检查上年度外聘审计机构向管理层出具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包
括但不限于《治理层沟通函》、《管理建议书》)或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
的规范、调整或处理情况,并检查类似情形是否有再次发生。
第七条 公司总会计师应在年审外聘审计机构进场前,向审计委员会委员
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审计工作安排
或其他财务相关事项存在疑问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及时予以回复。
第八条 总会计师应协同董事会秘书督促外聘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
交审计(含审阅)报告初稿、正式稿及其电子版本,并及时将审计进展情况以及
阶段性文件向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或报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外聘审计机构进场前,通过临时会议、或传
阅资料等方式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在年审外聘审计机构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与外聘审计机构持续
保持联络和沟通,并在外聘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通过临时会议、或传
阅资料等方式再次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
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至少安排一次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单
独的见面会,以讨论审计费用相关事宜、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任何与
外聘审计师工作的事项。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二条 公司如需外聘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公司应于非审
计服务开始前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就非审计服务的性质、范畴、有关责任、工作
时间表及人员安排等事宜与外聘审计机构进行论证。论证情况及结论应有书面记
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
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四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零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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