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08-04-28 17:48  证券时报  进入 股吧 专家在线  行业牛股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致: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
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并对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
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律师工作报
告如下: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于1999年4月设立,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
本所为上海最大规模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由前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中国国际律师培
训中心主任史焕章先生担任主任,主要从事直接投资、证券期货、金融银行、公司
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及技术转让、房地产、税收及劳动关系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目前,本所拥有注册律师229名,在注册律师中,具有博士学历的律师29名;具有
法学硕士学历的律师139名;有56名律师曾在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
亚、日本、法国、香港等地留学或具有国外律师从业经历。本所系世界律师事务所
联盟Terralex中唯一中国成员。
(二)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沈国权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专业为经济法。1986年
起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工作,期间曾参与上海市政府有关地方性法规、
规章等立法讨论、修改。1993年9月与他人合作创办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后调
至上海天和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担任中
国证监会第七届、第八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沈律师曾经办上海陆家嘴股吧 行情〕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新水泥股吧 行情〕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光
学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粤高速股吧 行情〕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等
三十多家公司A股、B股的发行或配股项目,联系方式:021-61059000
杨依见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现为华东政法学院在职研究生。
5-2-3
曾经办上海港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项目、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
上海华源长富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申能股份股吧 行情〕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项目、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项目、上海思源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项目,上海新世界股吧 行情〕股份有限股权分置改革项目、上海界龙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联系方式:021-61059000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经办律师自2007年5月就本次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进场开始
开展工作,并参加发行人上市辅导工作,向发行人提交调查清单,与发行人就本次发
行并上市所涉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对发行人的股本演变、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
人的关联交易及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规范运作情况等事宜进行实地调查,并收集、
整理、验证有关书面材料,就发行人有关问题的答复和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核查。
同时,在发行人处参加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协调会,就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讨论研
究,并对工作进度等作出安排。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又对律师应当了解而无充分
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调查,并向发行人提出要求,提
请发行人就有关事宜出具书面承诺。至2007年8月下旬,经过前一阶段的尽职调查,
本所律师开始就所收集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对尚缺或遗漏的文件资料作进一
步的收集。经过对上述有关文件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核查、验证等工作,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条件已基本完备并于2007年9月初
据此撰写了初稿。初稿拟定后本所律师又提交发行人征询意见并对法律意见书及律
师工作报告中可能存在的遗漏和表述错误进行补充和修改。经过近一步核查、验证
和撰写等工作,在对原文本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后,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正式提交了
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5-2-4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批准程序
经核查,2007年9月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将发行方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于2007年9月17日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持有发行人100%
股份的股东亲自或派代表出席了会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