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008-04-28 17:48  证券时报  进入 股吧 专家在线  行业牛股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一、本保荐人名称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姓名
岳远斌 申燕斌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名称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五、本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本保荐人经核查认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同意担任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保荐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
六、本保荐人承诺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
本机构组织编制了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辅导、进行了
充分的尽职调查,本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该发行人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
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
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
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
陷;
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
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
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
(三)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
据充分合理;
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四)本保荐人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
过百分之七;
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人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附件2: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荐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证券发行保荐书》签署页)
项目主办人:葛霖 年 月 日
签名:
保荐代表人:岳远斌、申燕斌 年 月 日
签名:
内核负责人:张志伟 年 月 日
签名: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丁可 年 月 日
签名: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范炎 年 月 日
签名:
保荐人: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1: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监会: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聘担任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指定 岳远斌、申燕斌 为保荐代表人,
指定葛霖为项目主办人,授权他们代表本公司具体负责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尽职保荐以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保荐人: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炎
年 月 日
附件2: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保荐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说明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或“本保荐人”)作为山东恒邦冶炼股
份有限公司(“恒邦冶炼”、“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
荐人,已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
工作准则》的要求,以公认的行业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
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并经我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小组根据有关要求进
行评审后认为:恒邦冶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
件和要求,同意担任恒邦冶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保荐其向中国
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现将本次保荐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合规性说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司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发行条件的规定:
1、主体资格
(1)发行人系1994年经批准设立并于1997年依法经规范确认且合法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1994年2月18日成立,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独立性
(1)发行人已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
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
(变更或注册手续已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专利(申请已获国
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
品销售系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
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具备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
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存
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
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同业
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条的规定。
3、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
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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