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08-05-14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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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和包括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内的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公司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股东价值,同时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研究制定规则:负责制订、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并提请公司权力机构审议。
(三)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四)信息披露:负责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报送与披露工作。 (五)来访接待:负责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等与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维护与更新公司网站中的投资者关系专栏,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
资者中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中开设的投资者关系专栏;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现场参观;
(八)路演;
(九)年度报告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
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七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时,应按深交所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第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需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安排进行参观。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为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
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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