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亿利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2008-07-18 14:09  上海证券报  进入 股吧 专家在线  行业牛股
内蒙古亿利科技股吧 行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计划与组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亿利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果,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控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

  
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
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或提供对外担保等资金支出;
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存货。管理重点为采购资金管理、应收预付管理、其他往来管理。

  
日常费用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及报销制度。

  
第三条 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用金。

  
第四条 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第五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
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

  
第六条 货币资金包括人民币和按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

  
第七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货币资金收支与记帐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

  
第八条 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根据经营计划提出年度预算要求,由各职能部门提出本部门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下达部门执行。

  
第九条 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对于投资和融资另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 授权与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货币资金实行授权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权限由总经理决定,总经理权限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的批准权限,应根据其责任大小确定,批准限额如下:
(1)预算内的资金支出在 0.5 万元以下的(含 0.5 万元,以下类同),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财务部审批,财务部经理签批后方可支付;
(2)预算内的资金支出在 0.5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后,财务部经理批准,并报财务总监签批后方可支付;
(3)预算内的资金支出在 2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经理和财务总监批准,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共同签批后方可支付(董事会和董事长进行授权的不受此限制);
(4)对于资金运用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资金能有效使用并安全收回的,由股份公司董事长签批;
(5)对于资金支出(公司正常偿还银行贷款除外)在 3000 万元以上,7000
万元以下或者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且该资金使用的期限短、安全性有保障的,由董事会讨论审议,且由出席董事会2/3以上的董事同意签字后,方可执行;
(5)对于资金支出(公司正常偿还银行贷款除外)在 7000 万元以上或者高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或者虽然低于 7000 万元,但属于重大投资的,由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资金控制
第十三条 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牵头,加强公司财务过程控制,进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日常经营中,财务部应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核算,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严格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审批及支付程序,保障资金安全,防止出现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如有异常,应及时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实业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如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资金或发现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冻结或限制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的相应股份,及时通过司法程序对控股股东有效资产采取司法保全等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

  
第四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遵循国务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主管部门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和外汇管理办法等各种法规和规章,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按照规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

  
第十八条 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出纳员负责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库存现金,具体办理银行结算和现金收付。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核算、记帐工作。

  
第十九条 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专用章和私章组成,支票专用章可由出纳员保管,私章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保管。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办人员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列必要的内部凭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由各级负责人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收入和支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经理或主管会计对业务部门的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对于非法的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报告公司总经理处理。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日常零星费用报销可由出纳员在审核原始凭证合法性、真实性与合理性基础上,编制记帐凭证,并直接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但记帐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必须事后经会计人员复核、签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 经常发生零星费用报销的部门,经过批准后可以借用定额备用金。定额备用金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退回备用金。每年年终,财务部门应全部收回定额备用金,次年再借。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置订本式的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按银行帐户、币种分别核算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余额。全部收支应及时、准确地入帐。

  
第二十五条 日记帐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要掌握银行存款余额,防止透支。

  
第二十六条 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员每日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核对相符。

  
第二十七条 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必须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总帐余额与出纳员的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其他货币资金日记帐核对相符。

  
第二十八条 出纳员月末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存款对帐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查未达帐项。如果经过调节帐单仍然不相符的,应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于未达帐项,应查明原因,督促有关责任人员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参照银行存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出纳员应将以公司名义开设的信用卡对帐单与其他货币资金的信用卡存款明细帐按月核对。对于已支用而尚未报销的费用应督促信用卡使用人及时报帐。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经理应对库存现金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经理应每月检查银行存款帐单核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经理应对未达帐项组织清理,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应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度及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由公司财务部对使用控股股东资金情况、业务往来情况及资金偿付情况进行重点关注,如有异常,及时向管理层汇报;同时,建立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度,每季度末,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使用及清偿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公司董事会;每季度末,由财务负责人向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公司资金收支情况;明确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如有违规行为发生,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内蒙古亿利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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