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892号文核准,于2008年7月18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4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37,9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0,097,626.1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07,822,373.83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23528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08年7月23日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根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现与中国
工商银行〔
股吧 行情〕诸暨分行(以下简称“诸暨工行”)、
海通证券〔
股吧 行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共同签订《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诸暨工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1024529200030208,截止2008年7月23日,专户余额为31,592.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归还银行借款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诸暨工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诸暨工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宇、廖卫江可以随时到诸暨工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诸暨工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诸暨工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诸暨工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诸暨工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诸暨工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诸暨工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诸暨工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诸暨工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诸暨工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另附截止2008年8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见附件1)。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