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
股吧 行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星期五)在北京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本人出席会议的董事6人,张喜武董事、张玉卓董事委托陈必亭董事长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陈必亭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调整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批准:
1.修订本公司2008-2010年向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关联交易上限金额和本公司2008年向神华集团销售煤炭的关联交易上限金额;
2.授权陈必亭董事和凌文董事组成的董事小组决定并采取必要行动以符合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按上市地上市规则代表公司就上述关联交易作出所需公告、披露和/或其他必要行动。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上述关联交易从公司角度而言:均按照有关公司的日常业务进行;该等交易均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比一般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进行;及该等交易的条款和修订后的上限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议案属于公司与神华集团的关联交易,陈必亭董事、张喜武董事、张玉卓董事、凌文董事、韩建国董事在神华集团或其子公司兼任职务,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应予回避,且无表决权。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调整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批准:
1.修订2008年至2010年本公司每年向中国大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中国大唐集团”)销售煤炭的交易上限金额;
2. 授权陈必亭董事和凌文董事组成的董事小组决定并采取必要行动以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按香港上市规则代表公司就交易作出所需公告、披露和/或其他必要行动。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从公司角度而言:均按照有关公司的日常业务进行;该等交易均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比一般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进行;及该等交易的条款和修订后的上限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交易并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详细内容请投资者阅读公司于本公告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及根据同步披露原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H股公告。)
五、《关于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增资并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批准:
1、批准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神东电力”)向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亿利化学”)增资1,625万元。
2、批准神东电力向亿利化学提供委托贷款62,655.4万元用于项目建设,年贷款利率为7.74%。
3、批准神东电力向亿利化学提供委托贷款10,25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需求,年贷款利率为8.316%。
4、批准神东电力向亿利化学提供委托贷款1,625万元用于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年利率拟按照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确定。
5、授权陈必亭董事和凌文董事组成的董事小组决定并采取必要行动,以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要求及按香港上市规则代表公司就交易作出所需公告、披露和/或其他必要行动。
董事会确认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从公司角度而言:均按照有关公司的日常业务签订;该等交易均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比一般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进行;及该等交易之条款及修订后的上限为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交易并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详细内容请投资者阅读公司于本公告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及根据同步披露原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H股公告。)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0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