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路在何方?
2008-11-15 12:23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宋一欣  进入 股吧 专家在线 行业牛股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

从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至今,相关部门已颁发不少处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及有关问题的文件。今年初,由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规定原始股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转眼已至年底,原始股民事赔偿诉讼不能说没有进展,但的确收效甚微。虽然北京、上海、陕西、黑龙江、成都一些基层法院有收案的、有立案的、有开庭的、有判决的,但是几乎都没有实质性的推进,有的甚至出现倒退。举目四望,原始股投资者通过民事赔偿诉讼进行维权之路漫漫,那么,原始股民事诉讼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其实,基层法院对诉讼潮的担忧可以理解,不经意间法院额外被赋予“维稳”的功能,何况中国诉讼制度中没有集团诉讼一说。不过,对于前沿问题的理解不同,也许更是基层法院审案的拦路虎。笔者看来,解决并帮助原始股投资者索回投资款,本身就是维稳。没有集团诉讼,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也没有法律障碍。然而,在原始股民事诉讼中存在的实体性法律问题,倒是实实在在需要解决。例如,谁是这类案件中的适格原告,是最后购买人,还是过程中所有购买人?谁是适格被告,是公司、股东个人,还是中介机构或交易所?起诉要不要前提条件?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因果关系如何认定?需不需要举证责任倒置,并实施推定信赖原则?共同被告的责任范围如何界定?如何界定民事诉讼与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关系?各方当事人合法与违法的行为界线?若存在分别违法之处,该如何分担责任?林林总总,不一叙述。


这一切,都希望由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原始股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使投资者起诉、基层法院立案与审判、被诉人应诉都有法可依,以期进一步规范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为振兴中国资本市场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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