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盼证券侵权规定的出台
2008-12-13 11:53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郑名伟  进入 股吧 专家在线 行业牛股
郑名伟

据媒体最近报道,已送最高人民法院的《证券法》司法解释建议稿《关于审理证券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试拟稿)》(以下简称《证券侵权若干规定》),建议取消证券侵权诉讼行政前置程序,并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他证券侵权行为,均纳入可以提起诉讼的范围。这对广大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可喜的消息,对中国证券维权活动而言,也是一个长足的进步。


自2003年1月9日,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由于《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基准日、赔偿方法都有明确的规定,让投资者在索赔时有明确的依据,增强了索赔的信心。因此,证券市场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虚假陈述索赔浪潮:东方电子股吧 行情〕虚假陈述索赔案、银广夏虚假陈述索赔案、科龙德勤虚假陈述索赔案、泰格生物虚假陈述索赔案……

而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他证券侵权行为,由于没有明确的依据,投资者还处在是否可以进行索赔的困惑中。虽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2007年5月30日在召开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但由于该审判工作会议是内部工作会议,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的执定参差不齐。因此,笔者看来,《证券侵权若干规定》的出台,可以给投资者及各地法院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投资者用法律武器维权的信心。


再者,《证券侵权若干规定》取消了民事赔偿的行政前置程序,也有利于发挥投资者的监督作用。在实务中,经常碰到很多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发现了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他们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希望通过法院追偿损失,而由于《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行政前置程序的规定,让投资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索。


另外,《证券侵权若干规定》的出台,也可以消除《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的一些争议。在《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行政前置程序,对于受交易所谴责的行为,符不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的前置程序,一直有争议。如果取消了行政前置程序,投资者在维权时可以减少碍障。


当然,也有一些担心认为,《证券侵权若干规定》取消了前置的行政程序,由法院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面对错综复杂的证券市场,法院有没能力进行专业判断,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作者为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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