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
在证券市场中,和牛熊市特征相匹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也有其自身的规律。即在牛市环境下,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股价行为比较多;进入熊市后,虚假陈述行为又会比较突出。今年上半年以来,中国证券市场逐级走低,尤其是以次贷危机引发全球经济放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也影响了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缋。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使虚假陈述行为重新泛起。
近期,从报章上的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发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被立案稽查的开始增多,中国证监会发出的立案调查通知书也不少,例如
洞庭水殖〔
股吧 行情〕等。某日,沪深两市有86家上市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发布了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自查报告。之前,中国证监会亦发布《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和《关于强化持续监管,防止资金占用问题反弹的通知》两个文件,严防大股东占款行为重新发生,要求各地证监局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与频率,防止出现大股东对公司资金“期间占用、期末返还”的现象,以及其他更为隐蔽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其实,虚假陈述行为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形成而产生,通常以信息披露的反面特征表现,主要行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与不适当披露几种。在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情况下,主要表现为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大股东占款的特征。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的牛市状态下,虚假陈述行为往往同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股价行为相联系。目前,在全流通条件及熊市的气氛中,虚假陈述行为将以怎样的特征表现,尚有待观察。股权全流通后,考虑到大量限售股解禁及全球经济放缓的特殊因素,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有助于某些人达到虚假提升业绩、隐瞒真相的目的,从而可以促进股价回升,为违法违规者牟利创造条件。因此,有必要警惕和防范虚假陈述行为沉渣泛起。
当然,从法律制度上,打击虚假陈述行为已有相对完善的制度保障和行政监管稽查体制。刑事制裁、行政监管与民事赔偿三位一体、相互联系的运作,确实能有效打击虚假陈述行为。但笔者看来,真正杜绝虚假陈述行为,应当从公司内部治理上的完善加以防范,通过制度约束加以必要的规制;发生虚假陈述行为后,有必要通过新闻媒体尽早介入与揭露,使违法违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降到最低,使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也令证券市场更为洁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