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董正青案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
2009-01-17 13:29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进入 股吧 专家在线 行业牛股
涉及内幕交易法制体系

主持人:“董正青内幕交易案”可谓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并在业界引起不小的反响。今年1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宣判:被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该判决,被告表示不服,决定上诉。为此,维权信箱特邀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介绍,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涉及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法制体系究竟有哪些?

宋一欣:从刑法的角度看,董正青内幕交易案判决的刑量较适中,没有适用“情节特别严重”,而只是适用了“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由刑事制裁、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三部分构成。刑事制裁主要适用法律是《刑法》第180条。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案)》。在该法中,内幕交易行政处罚规定在第202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同时,相关行政法规有《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及《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民事赔偿的规定在《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在第47条、第204条中,对短线交易及归入权行使作出了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则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纠纷的案由。由此,构建了我国涉及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完整法制体系。


受损投资者如何提起诉讼

主持人:据不完全统计,从1993年以来,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内幕交易案有15起,包括陈建良买卖天山股份股吧 行情〕内幕交易案;被相关法院刑事制裁的有5起,包括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买卖延边公路内幕交易案案。那么,相关受损投资者应如何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呢?

宋一欣:2007年5月30-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强调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陈宁丰诉陈建良买卖天山股份证券内幕交易纠纷一案,是2005年《证券法》修订后,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提起诉讼的第一起民事赔偿案件。在该案中,被告陈建良系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内幕消息和其控制的资金账户、下挂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天山股份股票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于2007年4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禁入证券市场5年。2008年9月4日,该案在南京中院开庭,之后陈宁丰申请撤诉并公开了之前协商的情况。目前,陈建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仍在诉讼时效内,在2004年6月21-29日间持有或买卖天山股份的投资者仍可起诉。


而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仍需等待广州中院对该案的二审判决。若广州中院认定三被告内幕交易罪成立,在2006年5月10日至6月5日间持有或买卖延边公路的投资者即可起诉。


需指出的是,我与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赵海晏律师接受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后提起民事赔偿的委托代理。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相关股票的对帐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我们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我们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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