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专栏(41)
2009-05-05 10:00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跃然  进入 股吧 专家在线 行业牛股
1、问:如可转债因上市公司进行非先例重大重组事项而停牌,能否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大宗交易进行过户?

答:可转债无论在停牌或者复牌期间均不能进行协议转让。在停牌期间可转债和股票均不能进行大宗交易 。


2、问: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基金有哪些特点?

答: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基金,将一只基金分离成风险收益不同的两类份额,让投资者可以主动选择, 无论是低风险偏好、还是高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都能参与。其主要特点包括:

(1)初始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动按4:6比例分离为稳健收益类的份额同庆A和积极收益类份额同庆B。


(2)在三年期末,同庆A份额可能获得每年单利5.6%的约定收益及可能的超额收益分配;在优先分配同庆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同庆B份额全额享有整个基金资产的收益或损失。


(3)同庆A和同庆B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初始投资者及二级市场投资者可根据不同的需求进行交易选择。


(4)封闭运作期三年,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不分红。封闭运作期满后,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问: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基金A类份额与B类份额各自的风险收益特征如何?

答:长盛同庆A属于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类似债券的特征,预期收益和风险要低于股票型基金。封闭期结束,长盛同庆全部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给同庆A,同庆A获得了有限担保,但并不保本,有亏本的可能。


同庆B属于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杠杆收益特征,杠杆收益同时意味着杠杆风险,它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都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4、问:主板上市公司是否有发布业绩快报的要求?

答: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6.9条的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此外,本所鼓励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业绩快报,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3.6条和第11.3.7条规定,上市公司在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市公司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5、问:上市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变更,没有披露变更理由,是否违反深交所规定?

答:根据我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已预约的年报披露日期,可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情况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不需另行发布公告。


6、问:司法机关可否在证券公司办理证券司法冻结?

答:深市托管在证券公司的流通证券,司法冻结既可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也可以在证券公司办理。同一交易日,司法机关分别在本公司和证券公司办理冻结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并申报本公司登记成功的为在先冻结。


未在证券公司托管的流通证券,以及限售流通股、非流通股等只能到本公司办理司法冻结。


7、问:司法机关办理冻结业务,应提供哪些法律文书?

答:办理冻结、解冻业务,除须出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外,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


8、问:流通股司法过户能否在证券公司处办理?

答:在证券公司托管的流通股,可以在该证券公司处办理司法强制过户,但此前司法机关已在本公司对该流通股办理了冻结手续的,则必须到本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9、问:司法机关办理过户时,应提供哪些法律文书?

答:须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并附判决书(或调解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等实体文书)副本。(文字整理:跃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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